1.配合環保署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95年9月1日起公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
2.達到校園垃圾減量。
3.避免使用免洗餐具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塑膠類免洗餐具難以分解,造成環境污染問題。
餐具減廢
策劃/執行人: 史雅中
(鄭嬿甄@國立臺灣大學 : 07/05/09-11:22)
(鄭嬿甄@國立臺灣大學 : 07/05/09-11:22)
1.膳委會執行小組於膳食衛生安全期初會議時,向餐飲權責單位報告:新簽約或續約之廠商需注意在合約中明訂包商必須遵守政府機關現行政策及本校「餐廳及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管理辦法」(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
2.發函給各餐飲權責單位對於新簽約或續約之廠商,需注意在合約中明訂包商必須遵守政府機關現行政策及本校「餐廳及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管理辦法」(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
3.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餐廳(福利社)環境衛生安全檢查表的內容為「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
1.行政院環保署於95年6月9日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2.95年7月28日膳委會執行小組與餐飲業者召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協調會議時宣導政策內容,並函發會議紀錄給餐飲權責管理單位及餐飲業者。
3.95年9月12日與餐飲權責管理單位召開95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會議時,請餐飲權責管理單位於日後簽約的合約中要加註:「有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之餐飲業者,需使用可重複清洗的餐具,以及業者必須要遵守政府的現行政策」,並函發會議紀錄給餐飲權責管理單位。
4.部分餐飲權責管理單位尚未於合約中明訂此項(但目前校內業者於顧客在店內餐皆可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給予顧客,另「國立臺灣大學餐廳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管理辦法中」亦訂有「業者須遵守環保署(局)相關法令規定」之內容)。
1.需再與餐飲權責管理單位宣導此項工作計畫,並確認各個餐飲權責管理單位之合約內容是否將此項工作計畫列入。
2.於95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與餐飲權責管理單位再次宣導此項工作計畫,並請餐飲權責管理單位將合約乙份擲交膳委會執行小組,做為成果報告。
鄭嬿甄@國立臺灣大學 : 07/05/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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